(1)对法益造成实际损害(实害),通常表现为造成危害结果,如杀人致死,对生命权造成实际损害,表现为发生了死亡结果。
例:甲使用剧毒砒霜将乙毒死,甲对刑法保护的生命权造成实际损害,具有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
例:丙拦路抢劫丁的汽车,开到外地销赃得款10万元。丁的汽车占有权遭到实际损害,丙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2)对法益可能造成损害(危险),通常表现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危险,可分为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
①具体危险,指该行为在具体场合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也即有现实的可能性。
例:甲为杀害乙朝乙开枪射击,见乙中弹倒地,以为大功告成匆匆逃离现场。不料只是击中了乙的腿部,乙没有死亡。甲对乙生命法益有侵害,没有发生死亡(实害结果)但有具体危险,也具有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
例:丙拦路抢劫丁的汽车,丁机智撞翻丙驾车夺路而逃,丙未能夺取汽车。丁的汽车占有权没有遭到实际损害但有危险,丙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对法益造成实害的,一般是既遂犯;对法益造成危险的,通常是犯罪未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丙构成抢劫罪未遂。
②抽象危险,指该种行为方式一般而言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只是在该具体场合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例:甲为杀害乙,买来一瓶200毫升(小瓶)的农药投放到乙家的水缸中,乙一家三口人饮用该水后感到身体不适,寻找原因发现水缸的水有异味。事后查明该种农药对人畜没有致命毒性,加上水的稀释作用,不会造成死亡结果。就本案具体场合(甲投农药杀害乙的行为)而言,不可能造成死亡结果,没有具体危险。但是“一般而言”(脱离具体场合抽象地讲),农药大多对人畜有致命毒性、使用农药可以毒杀他人,甲的行为有抽象危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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