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论述题范文:简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司法考试论述题范文:简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近年来,一些人丧失诚信开始通过串通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的权益。在我认识的人中,就发生了这样的事。甲乙丙对一套玉器有共有权。甲乙瞒着丙虚构了一个诉讼,由乙起诉甲要求平分玉器。法院被蒙蔽,判决玉器由双方平分。丙得知此事,此案判决已经生效。在我生活的这个中等城市,这样的案件每年都会有数百来起。目前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能对案外第三人提供一定救济,不过具有滞后性,而且还附带条件,不够方便。很有必要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给受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更方便的救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正好顺应了这样的需要。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两方面的合理性,一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给案外第三人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救济途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以比较方便地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撤销这一判决、裁定、调解书。一旦,这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被撤销,一切将回归纠纷的最初状态,当事人各方可以选择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生效判决确定力的维护没有形成特别紧张的关系。出于维护司法权威、构建法治秩序的考虑,生效判决的确定力需要维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制度设计上,给启动设定了严格的条件。通过事由条件、举证要求、提出时间方面的限制,第三人撤销之诉对生效判决确定力的“侵犯”尚可容忍。
我在法国短暂访学时,了解了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相比较,我感觉,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仅完成了从无到有的“初级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有其独特的构造以及独特的程序运作方式,这方方面面需要在诉讼实践经验积累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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