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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2-24    字体:
《课堂笔记》精选之《国际法》
昆明中法网分校内部资料《课堂笔记》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家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家法的基本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至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二战”以后,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其被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只能在章程所规定的限度之内。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主体。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
  4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目前通说认为,个人尚不是国际法主体。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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