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经济法》: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维持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保证公司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具体体现有:
(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35条)。
(2)股份公司不得折价发行股份(第127条)。
(3)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对实物出资的价值担保和差额填补的连带责任制度(第30条、93条)。
(4)除因合并、减少资本,将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基于对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的股东要求而收购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第142条)。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第166条)。
(6)对公积金的用途加以限制的规定(第168条)。
(7)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担保的规定(第142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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