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保险:即商业保险(识记)
保险的主要分类:1、商业保险盒社会保险2、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3、财产保险盒人身保险4、原保险和再保险5、单一保险盒共同保险(识记)
保险的构成要件:1、特定危险存在2、多数人参加3、损失补偿(领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识记)
特征—1、射幸行2、有偿性3、符合性4、诺成性(识记)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领会)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识记)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识记)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标的表现为特定的物质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的合同3、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领会)
财产保险合同的类型: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3)运输保险合同(4)农业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1)公众责任保险合同(2)产品责任保险合同(3)雇主责任保险(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5)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3、信用保险合同(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2)投资信用保险合同(3)商业信用保险合同4、保证保险合同(领会)
人生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的保险金额的合同 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体现为人格化的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3、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的保险利益5、保险费不得强行请求6、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识记)
保险公司:是指投资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识记)
海商法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调整对象—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这种关系也称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或者同旅客之间,或者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 主要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关系、海上拖船关系、船舶碰撞关系、共同海损关系、海上保险关系等)(识记)
船舶关系:是指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 也称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求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关系 主要包括船舶所有关系、船舶抵押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船舶租用关系等)(识记)
海商法的内容:1、海上运输管理法2、海上运输法3、海事法4、海上保险法5、海事纠纷解决法
海商法的特征—1、国际性2、综合性3、技术性4、制度特殊性(领会)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特征—1、能够在海上航行或移动2、具有一定的规模3、具有商业目的4、具有不动产性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船舶(船体、设备及船舶属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识记)
船舶抵押权设立的条件: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是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2、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是有权设定抵押权的主体3、船舶抵押权设定的形式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4、船舶抵押权设定程序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识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也是规定海上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的合同 特征—1、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与托运人2、合同的内容是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3、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识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是由海上货物运输方式决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多式联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应就有: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承运人的义务:1、提供适航的船舶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在约定的期间、地点将货物完好地交出3、不得绕航4、损害赔偿责任(领会)
承运人的权利:1、收取运费和亏舱费2、滞期费请求权3、共同海损费用的请求权4、留置权5、责任限制权利(领会)
托运人的义务:1、提供约定的货物2、危险货物警示3、正确申报办理货物运输手续4、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5、收受货物(领会)
托运人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取得装船舱位并取得提单的权利2、取得货物的权利3、取得赔偿权(领会)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具有体现,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识记)
提单的法律性质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领会)
提单的种类:1、依是否装船,提单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备运提单2、依提单正面是否有不良批注,提单可以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3、依提单上记载的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可以分为直达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4、依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时间的不同,提单可以分为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5、依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记载方式的不同,提单可以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船舶所签订的一种海上运输合同(识记)
种类:1、航次租船合同2、定期租船合同3、光船租船合同(识记)
海上拖船合同:是指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特征—1、海上拖航合同是承拖方利用自己的拖船及动力将被拖物系于拖船上2、海上拖航合同是在正常情况下,即被拖物处于安全状态下,被拖方与承拖方订立的合同(识记)
船舶碰撞:是一种严重的事故,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为各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所严格规制(识记)
构成要件:1、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2、碰撞必须是船舶之间的碰撞,其中至少一方为海船,即碰撞必须是与船舶碰撞,不是船与码头、灯塔及其他物体碰撞,而且碰撞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中定义的船舶3、碰撞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领会)
海难救助:也称海上救助,是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识记)
构成要件:1、海难救助的地域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2、救助的对象是《海商法》中所定义的船舶、财产3、救助的对象必须遭遇海难4、海难救助行为必须是来自于遇难船舶本身或其他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外在力量5、海难救助必须有效果(领会)
种类:1、纯救助2、履行法律义务救助3、合同救助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由救助方对海难财产救助,由被救助方支付报酬的协议(识记)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识记)
构成要件:1、船货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同一航程中2、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3、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必须是有意的活动结果5、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有效(领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事故责任人依法在一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的制度(识记)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识记)
海上保险合同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2、不得违反担保原则3、可保利益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5、近因原则(领会)
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1、依保险标的的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货物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运费保险合同2、依保险价值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3、依保险期间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航次保险合同与定期保险合同4、依保险方式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流动保险合同与预约保险合同5、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否一致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领会)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名称2、保险标的3、保险价值4、保险金额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6、保险期间7、保险费(领会)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如果要索赔损失必须将标的物可能的余值转移给保险人,即对该标的物进行委付(识记)
委付的条件:1、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即以保险标的整体委付,不能部分委付3、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如处置权、追偿权等4、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能生效5、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识记)
代位求偿权,是指损失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识记)
代位求偿权的条件: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即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而且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人受损失后未向第三人取得索赔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领会)
票据法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 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金钱证券3、票据是债权证券4、票据是可流通转让证券5、票据是无条件支付证券6、票据是要式证券7、票据是无因证券8、票据是文义证券(识记)
票据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票据关系和与票据关系有关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以强制性规范为主2、有较多的技术性规范3、内容具有较强的国际统一性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1、汇票是一种委付证券2、汇票可以约定远期付款(识记)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特征—1、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2、在我国本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当事人不能另外约定到期日(识记)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2、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经批准可以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3、在我国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识记)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以外的、与票据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识记)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并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特征—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4、独立性(识记)
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应自愿、真实、合法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书面(2)记载事项(3)签章(4)交付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识记)
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1、票据的伪造对被伪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2、票据的伪造对伪造人不产生票据上的责任(识记)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更改权的人在已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变造的法律效力—1、票据被变造的,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2、票据的变造对变造人的责任,因其是否为票据行为人而有不同(领会)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权的人明示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识记)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特征—1、票据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2、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3、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面记载数额的金钱支付4、票据权利是因票据行为而产生(识记)
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并出于善意(领会)
票据权利取得的途径:1、出票取得2、善意取得3、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4、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识记)
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特征—1、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存在有效的出票行为为前提2、承兑是远期汇款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3、承兑是付款人同意在汇票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4、承兑是独立的票据行为5、承兑是要式行为(识记)
承兑的效力:1、对付款人的效力2、对持票人的效力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识记)
票据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特征—1、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行为3、背书的目的可以是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是委托取款或设定质权等4、背书是要式行为(识记)
转让背书的款式:1、转让文句2、背书人签章
转让背书的效力:1、权利转移效力2、权利担保效力3、权利证明效力
设质背书的款式:1、质押文句2、背书人签章
设质背书的效力:1、质权设定效力2、票据债务人对背书人的“人的抗辩”被切断3、权利证明效力(领会)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承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 特征—1、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人所为的行为3、保证具有独立性4、保证的目的在于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不担保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利益偿还等非票据债务5、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保证人一方在票据上作意思表示即可6、保证是要式行为(识记)
票据付款:是指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为消灭票据关系而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识记)
特征—1、付款行为是一种附属法律行为,但不是票据行为2、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行为3、付款是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消灭票据关系(识记)
票据付款的效力—1、票据关系消灭2、汇票付款人取得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领会)
涉外票据:是指票据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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