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
1、违反了问的基本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排除,包括:
(1)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机制的意见》)还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第二,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2)问的笔录没有经过被问的人核对确认的。
(3)应当提供翻译但没有提供翻译的。
另外,证人由于不存在对质及必须具有感知能力,因此,下列证人证言也一律排除: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3)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违反了问的一般规则,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证人证言。①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②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③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④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①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②讯问人没有签名的;③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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