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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涉外和区际)中的一些共同规则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2-7    字体:

司法协助(涉外和区际)中的一些共同规则

1、能否同时向内地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提出承认(认可)申请

涉外或涉港澳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原则上都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若当事人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申请认可,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2、专属管辖对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影响

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文书送达、调取证据、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3、司法协助中有关费用的问题

申请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应支付执行费用;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无须特别支付费用,但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之费用。

4、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

向中国(内地)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原则上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应当拒绝;例外依据公约或条约送达文书或调取证据(附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字文本)

5、对法院判决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救济

在内地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港澳都是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6、一事再诉的问题

(1)人民法院已受理承认(认可)申请或已经做出承认(认可)裁定的,一事再诉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已确定不予承认(认可)民事判决的,申请人不得再提出承认(认可)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未申请承认(认可)外国或港澳台判决,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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