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感知具有亲历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并且出庭接受质证时必须由其本人回答,也是不可替代的;同时,证人作伪证要由其本人负法律责任,这也是不能由他人替代的。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必然得出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因此,当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诉讼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时,应该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作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其他法律工作。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感知具有亲历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并且出庭接受质证时必须由其本人回答,也是不可替代的;同时,证人作伪证要由其本人负法律责任,这也是不能由他人替代的。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必然得出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因此,当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诉讼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时,应该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作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其他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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