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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辅导:书证的特殊规定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1-12    字体:

书证的特殊规定:

    (1)当事人提交书证应当以提交原件为原则。《民诉解释》第11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提出命令及后果

    《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3)毁灭书证的法律后果

    《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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