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撤销权的归属及对可撤销行为的救济方法
撤销权的归属及对可撤销行为的救济方法
1撤销权的归属。
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民事行为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或者是显失公平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而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成立的民事行为,请求变更权、撤销权专属于受损害方。
2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救济方法。
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没有必要恢复原状,也没有可能恢复原状的,只能采取变更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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