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1.概念。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只有其中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无法证明何人为加害人的情形。
2.构成要件。(1)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2)只有其中一个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3)无法证明是何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4)该两个行为人均有过失。
3.后果——各个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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