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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侵权责任中的交通事故责任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1-9    字体:

 交通事故责任

    (一)归责原则

    机动车至机动车损害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而机动车至非机动车一方损害的属于不完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进行赔付属于无过错责任,而超出责任保险范围的部分则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的过错。

    (二)责任承担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特殊责任主体

    1、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若驾驶人(即司机)属于所有人所雇用的人时,应当适用雇主责任,而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2、机动车交易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与《物权法》上规定机动车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3、报废车和拼装车的责任承担。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遗失车辆肇事后的责任承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肇事逃逸时的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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