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概说。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例如违反专营、特许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因此而无效,例如超范围经营的合同可以有效。
2.对两种具体情况的规定:
(1)《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
(2)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地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包括格式免责条款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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