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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云南公务员法检考试考前复习——法理学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4-20    字体:
法理学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由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法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授权模式);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禁止模式);③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命令模式)。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局限性: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律的稳定性的局限性;法律作用的发挥需要一定的辅助条件。
法律原则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是其他一切规则产生的基础,具有权威性;同时其可以作为直接的行为规则被适用,又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原则的种类 : 
1.产生的基础不同-----------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的价值种类:自由、秩序、正义、利益。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划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四种。
中国的立法体制-------多级并存多类结合
法的实施方式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过程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司法具有以下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质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守法的目标:所有的守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在法律关系中遵守所有法律渊源所规定的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所有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也称为一般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1)违法以行为违反法律为前提。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
(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过错的行为。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法治国家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其基本条件和标准主要有:(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2)良好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可以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1.制度条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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