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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云南法检考试考前一周复习资料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4-20    字体:

2015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考前一周复习资料

 
2015年云南法检公务员考试
 
法律基础知识
复习重点
 
 
法理学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由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法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授权模式);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禁止模式);③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命令模式)。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局限性: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律的稳定性的局限性;法律作用的发挥需要一定的辅助条件。
法律原则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是其他一切规则产生的基础,具有权威性;同时其可以作为直接的行为规则被适用,又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原则的种类 : 
1.产生的基础不同-----------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的价值种类:自由、秩序、正义、利益。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划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四种。
中国的立法体制-------多级并存多类结合
法的实施方式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过程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司法具有以下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质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守法的目标:所有的守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在法律关系中遵守所有法律渊源所规定的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所有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也称为一般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1)违法以行为违反法律为前提。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
(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过错的行为。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法治国家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其基本条件和标准主要有:(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2)良好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可以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1.制度条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
 
宪法学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需要达到三分之二。
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特征: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2.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4.我国现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选举制度的原则:普遍性原则(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人);平等性原则(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国家结构形式指特定国家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是单一制的结构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政治需要;历史因素;民族因素。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1.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有利于行政管理;3.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4.有利于巩固国防;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1.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有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的主席、州长、县长由民族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1.“一国两制”, 在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2.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3.当地人管理,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一致性。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修改权专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 通过,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
 
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具体要求:(1)禁止溯及既往;(2)排斥习惯法;(3)禁止类推解释;(4)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或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就可适用属地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之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之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有管辖权的案件,虽经外国审判,我国仍能再次审判,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并非一切危害了社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一般客体(整个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某一部分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但是犯罪对象却不一定会受到侵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却不是。
成立刑法上的不作为须具备的要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过失犯罪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并非是每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①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起因-------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二)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防卫意图------- 具有防卫意识
(四)防卫对象-------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五)防卫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
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起因-------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二)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三)避险对象--------合法权益
(四)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
(五)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六)避险可行性--------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犯罪预备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即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其特征表现为: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2)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预备至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2.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中止的客观性-------客观上要有中止的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的防止犯罪既遂的结果。
(三)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必须二人以上-------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包括自然人和犯罪。
2.主观上有对不法行为及结果有共同故意。
3.客观上共同实施不法行为(实行、帮助、教唆、共谋、组织)。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主要特征:1.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3.根据的法定性。4. 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预防对象的不同,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③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④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是:①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适用缓刑条件:①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②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③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种人符合条件应当宣告缓刑: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
刑罚执行的原则:合法性原则;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个别化原则;效益性原则。
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假释。
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事由:①超过追诉时效的;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③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⑤其他法定事由。
刑种:主刑(死刑、无期、有期、管制、拘役)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共谋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人;证人无需回避。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适用,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具有预防性、法定性、临时性,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监视居住适用对象:(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案的需要;(4)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逮捕的适用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应当个别进行;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査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特赦;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审判公开: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岁的案件除外。
直接言词原则:合议庭成员参与庭审全过程,保证陈述辩论时间,证人须出庭。
延期审理情形:新证;补侦;回避;辩护;追加起诉。
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原来是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实行再审不加刑原则。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暂予监外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及时、和缓原则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①主体的私人性;②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③产生的自治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身利益以及特定的权利。)
民事责任: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人在民法上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征:①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民事责任的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③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④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
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发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③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共同要件: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要具备的要件:①有意思表示;②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特别要件:①在有因行为中,原因欠缺,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②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如果你通过4月25日考试,我就送你一辆车”-----附延缓条件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能人、逃税、违法、恶串。法律后果: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追缴财产。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其特征有: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③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诉讼中,当事人未行使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也不得提示当事人。
不动产公示:登记;动产公示:占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自物权;独占权;原始物权;完全物权;弹力性和永久性。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处分权是核心权能。
所有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三种。
无家庭关系的共有推定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处分财产需达到2/3多数同意,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也以特别法为依据。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特征:①变价受偿性②从属性③不可分性④物上代位性。
质权以转移占有质物为生效要件。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是请求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必须合法、确定、适格。
债的履行规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清偿;确实有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范围内起诉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诉讼费用。次债务人可以行使债务中的三个抗辩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撤销赠与等无偿行为无需考虑主观善恶,撤销有偿买卖应考虑主观恶性。
债权让与,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生效,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
债务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生效。
债的概括承受包括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不当得利人应当返还本金+利息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人可以提出要求赔偿相应的合理的费用及赔偿损失。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撤回,到达生效后可撤销;承诺只可撤回不可撤销。
发放广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承诺需由受要约人向发出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不得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否则构成新要约。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格式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如对方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移转是合同当事人变更。
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是形成权。
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注意程度要件)     
(2)拒绝履行:(注意时间)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注意迟延履行的对象)    
(4)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注意迟延履行的对象)
(5)特殊情况下的解除(随时解除):
a.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合同法》第232条)
b.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68条)
c.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合同法》第308条)
d. 委托合同的双方(《合同法》第410条)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态,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特征:一种财产责任;具有补偿;内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并且不存在免责事由。
违约金、定金不得同时适用。定金不超过标的额的20%,双倍罚则。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只选其一。在消费者案件中,可对商家要求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可对商家或厂家追究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商家担责后,如系厂家过错的,商家可向厂家追责。
买卖合同要注意:一物多卖,合同皆有效;符合所有权转移规则的获得所有权,其余的可追违约责任。
无权买卖合同有效,发生物权所有权转移效力;物权风险在交付后转移,包括货交承运人。
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满足约定条件,所有权才得转移。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是无效婚姻。
胁迫婚为可撤婚。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用其炒股所得为夫妻共有。
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财产归属。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要求赔偿。
继承的主体只能是公民;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的财产,不包括保险金、抚恤金;放弃继承权必须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获得遗赠必须在2个月内表示接受。
遗赠抚养协议最为优先适用;次之公证遗嘱;其他遗嘱形式和遗赠平行继承;最后适用法定继承。
中年人先去世,老年人再去世的,孙辈进行代位继承,但只能进行法定继承;老年人去世,中年人在奔丧期间去世的发生转继承,由中年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义务的其他人,可以适当分得财产。
侵权行为特征: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一般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要求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地面施工、建筑物、堆放物致人损害,幼儿园致害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无能人的,不构成共同加害,教唆人自己担责。
 
行政诉讼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立法)。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5.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不得下放自己审理的案件。
7.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8.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9.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10.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11.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15.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
1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17.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4)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8.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1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新增原则:诚实信用,要求所有的诉讼参加人皆遵守。
新增行为保全、仲裁保全;改变诉前保全起诉时间为30日。
公益诉讼,只适用于环保案件、人数众多的消费者案件,由消协、环保组织等进行。
检察院对民诉审判可提一级提出抗诉,也可平级提出检察建议。
法院调解适用合法、自愿原则。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生效,不得留置送达。调解书生效后不得上诉,可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双方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赡养案件: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全部子女是必要共同被告;原告可申请先于执行;因原告的死亡案件终结。
侵权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结果地法院管辖。
合同案件,由被告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双方书面约定选择原告、被告、签订地、履行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裁定不服可上诉。
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可进行移送,受移送法院不得再次移送,可请二法院的共同上级进行指定。
一审法院合议庭可出现陪审员,二审只能是审判员。发回重审案件,根据一二审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的回避:审判委员会、院长、审判长分别决定。证人不回避除外,其他人员可能回避;可以自行回避,也可能应申请回避。
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法定不公开;商业机密、离婚案件应申请不公开;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一律公开。
上诉,可由原告、被告、有独三、担责无独三采用书面形式,通过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二审法院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对于生效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再6个月内向上级法院(双方都是公民的可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拘留、拘传、罚款应经院长批准。
选民资格案件,可由无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诉前置,选举日前判决,合议庭审理。
特别程序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外适用独任制,皆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独任审。
支付令,15日内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终结督促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申请人不同意除外。
执行程序可因申请启动,也可移交执行。
执行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执行中止;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申请法院继续执行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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