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指表意人选定的用以控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某种将来在客观上确定要发生的事实,。
(二)特征。
1.期限必须是将来事实;
2. 期限必须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这一点是区分条件与期限的关键之点
3.期限是当事人选择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加以控制的事实;
4.期限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三)期限的分类。
1.始期和终期。
始期指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暂不发生效力,须始期到来时才发生效力。终期指附期限到来时一个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丧失效力。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能够确定具体时间的,是确定期限;不能够确定具体时间的,是不确定时间。
(四)期限到来的法律后果。
期限到来后,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丧失。
【例题1】(08-6)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考点】司法考试考点选取中 下一篇文章:2015司法考试如何高效记
相关内容
-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民法考前三 (2021-10-13)
-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民法考前三 (2021-10-11)
- 司考刑法年度考点清单 (2017-9-7)
- 来自过来人的纯干货(司考复习技巧)! (2017-6-14)
- 司考【刑法】点拨 (2016-10-25)
- 【重点掌握】追诉时效的期限 (2016-10-8)
- 【行政法】卷四案例题答题技巧 (2016-9-13)
- 重磅来袭!刑诉考前精练解读 (2016-9-13)
- 【冲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背50金句 (2016-9-6)
- 【技巧篇】阅卷人分享:司考高分秘籍 (2016-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