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 累犯的认定和处罚
累犯的认定和处罚
1.一般累犯条件:(1)罪种,都是故意罪;(2)刑种,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3)时间前提,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以后,5年以内;(4)年龄条件:犯罪时年满18岁§主刑执行完毕。
§不包含过失犯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刑罚执行完毕”,从期满“释放之日”起、*假释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年以内。
【例】甲因盗窃被判10年,刑期自1995年3月4日起至2005年3月3日止。甲2004年5月5日被假释。2010年3月3日再次犯盗窃罪应处5年。
甲假释期满之日为?甲是否构成累犯?答案:不构成。如果是2010年3月2日,则在5年以内。
2.特殊累犯:*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②恐怖活动犯罪、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可适用特别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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