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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5-1-6    字体: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当事人享有相同、或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2.法院平等地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双方行使诉讼权利。

  二、辩论原则

  1.含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民诉》第12条

  2.应用: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否则发回重审、或者再审

  (1)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

  (2)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3)未经开庭审理而做出判决的;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例外: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意见181,民诉179,审监15)

  三、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诉》第13条-1

  2.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1)禁止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2)禁反言;(3)禁止恶意制造不当的诉讼状态;(4)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3.对法院的要求:(1)法院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法院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3)法院不得进行突袭性裁判。

  【重点法条】:

  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5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 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 元以上 元以下。

  四、处分原则

  1.含义: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诉》13条

  2.对审判权的制约

  (1)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超出或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①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审可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意见》182条)。②生效判决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的,可以再审(《民诉》179条)。

  (2)例外: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调解规定》第9条

  五、检察监督原则★★★

  1.检察监督的内容:民事诉讼活动 (第14、235条)

  2.检察监督的方式:抗诉+检察建议

  【重点法条】:

  第20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210条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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