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上律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考点解读之处分原则,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2. 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财产积极减少,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3.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1)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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