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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学习经济法——一道困扰中国法学界的难题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11-21    字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最引人注目的一件新奇事,大概应当是经济法的崛起。随之,关于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的争论,也成为中国法学界聚讼已久的一桩公案。

    经济法的概念由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提出,并由我国法学界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直接引进。在欧美发达国家,至今还没有资料显示,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在大学里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学科。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一篇题为“新中国民法的发展与伶柔先生”的文章中笔锋犀利地写道:“改革开放意味着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而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又是在世界各国均未遇到过的一种特殊环境下进行的:这就是在强大的经济法思潮下的民法复兴。”在这篇文章中,江平教授第一次鲜明地用“经济法思潮”一词,个中涵义,令人琢磨。

   伶柔教授从一开始就明确地指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许多人将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至于将凡是包括了经济内容的法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虽然提高了经济法的地位,但是这样一来,经济法就不可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法律汇编,这不是科学体系,而是诸法合一”。如果经济法的内容仅包括经济行政法的内容,那么它也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则,经济法者,即不是经济,也不是法。

    经济法后来走过的坎坷道路,基本证明了伶柔先生的远见。经济法在自身的发展道路上却步履维艰。经济法最初安身立命的“纵横统一”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发展步伐,日渐捉襟见肘。人们最后发现,“纵横统习,说所依附的那一类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关系,其实正是我们需要加以深刻改革的社会关系中最不稳定和最没有发展前途的部分。人们根本无法用稳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此类处于前途未卜的社会关系。其次,表现在经济法的基本要素和体系方面,经济法理论往往把民法总论和行政法总论中已经固定的概念、原理、制度、手段等,引申出诸如“经济法人”、“经济合同”、“经济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诉讼”等等移花接木式的概念。伶柔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反映在法律教学活动中,民法学(包括行政法学中)讲授过的一些基本内容,经济法学则可能再重新叙述一遍,这已经不是课程之间的交叉了,而是一种简单的重复,。这一点恐怕也是经济法研究者们羞于承认而又不得不承认的事实。

    目前,中国经济法理论依然没有摆脱从它产生之初就面临的两难困境。一方面,经济法研究者们在努力探索着将经济法塑造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种种途径,另一方面,他们在理论思考上又苦恼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难以逾越;一方面,经济法研究者们竭力从浩如烟海的具体法律法规中提炼出某种抽象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只能传授一些不甚完整的启蒙知识和部门性规章。可见,经济法理论的现状是‘形而下”的,而不是‘形而上”的,是“器”而非‘道”。这样的理论目前仍然停留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滞后性的解释、堆积、整理、编纂和拼接的状态,而不具有理论上应有的超越。用风险投资领域的话语说,属于明显缺少“技术含量”的‘非创新产品”。

    我国著名法律学者王家福、梁慧星和王利明等人在80年代中期提出过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其核心在于,主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传统民法调整,而涉及国家行政权力干预、管制内容的社会经济关系可以由经济法来调整。伶柔先生后来在他主编的高等学校统编教材“民法原理," (1987年修订版)中也表达了对此主张的大致认同。他审慎地写到:“我们认为,如果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那么经济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今天回过头来看,这一主张当时产生的积极效果似乎出人意料:它在一定意义上调和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矛盾—在处于紧张对峙状态的民法和经济法之间划出了体战停火的楚汉河界。这一主张很快得到了立法机构的认同,并对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我国民商立法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86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进入最后报审阶段。世界上的事,总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就在法工委准备将民法通则草案报请人大常委讨论的同时,作为学术对立面的经济法学派也在进行紧张的‘院外活动”。有消息证实,经济法学派已经迅速组成一个法案起草小组并进驻北京西郊的一个宾馆,打算起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大纲”,以便通过国务院行政渠道同时提交人大法工委讨论。鸣笛之间,一场立法的赛跑已经开始。这件怪事发生在不容争辩地奉行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的八十年代的中国,至今依旧给人们留下一个难解之迷。

    当时,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的目标尚未确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少提法,大多是尝试性的,即所谓摸着石头过河。我们民法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有个很形象的比喻:“决定中国改革大业的命运之神,虽把手伸了出来,但拳头仍紧握着,手心里写的究竟是哪四个字尚未揭晓。现在要叫民法学派和经济法学派来猜,看哪一派猜的准。经济法学方面猜的是‘计划经济,民法学方面由主帅出马猜的是‘商品经济”。

到底是采用民法通则?还是采用经济法大纲?最后拍板的人,并不是学者,而是官方。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如何与政府融洽地合作,既不趋炎附势,又能让官方从谏如流,几乎是个千古难题。像伶柔教授、王家福教授和江平教授这样的著名学者,此时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已经不难,但人家听不听得进去,就是另一回事了。不过,这一回,以伶柔为代表的中国民法学派的声音,听上去显得格外清晰和坚定。

    引人瞩目的是:民法通则明确地把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人们在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上的认识逐步趋于统一。

   据我个人观察后得出的结论,当初整个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过程,自始至终都带有强烈的中国特色—一群学者的执著坚守、一次对立学派的绝地反击、一位领导人的重要指示,然后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学术争论的堰旗息鼓。

民法通则的颁布,使经济法学一度陷入沉闷。200 0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提出要求:取消经济庭,建立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三足鼎立的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的发言人称,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将全面融入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民事审判制度和方式也必须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而国际通行的做法并没有经济庭,这一部分审判职能是由民商法庭或民商法院来承担的。此举对经济法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后来的日子里,经济法研究者们几乎翻遍了可能用来修饰经济法的所有词汇。在动词方面,比如“干预、“协调、“振兴、“调节、“指导、“调整”;在形容词方面,比如社会公共的”、“弹性的”、“间接的、“经济性的、“宏观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具有全局性的”、“补充性的”等等。遗憾的是,为数众多的经济法研究者们多年的刻苦研究并无多少创新。人们的印象中,经济法勉强离开了民法的樊篱,又处处陷入了行政法的案臼。多年过去了,直到今天,经济法似乎还是一个不说倒还明白越说反倒越有点糊涂的概念。每每看到有些名曰“某某民商经济法学院”的招牌,多多少少有点让人犯晕。

    在美国伊利诺大学((Illinois University at Urbana- Champaign)法学院读书时,我曾经向指导教授PETER M AGGS求教有关经济法的问题,他是美国著名的研究知识产权法和俄罗斯法的权威(他曾于1988年应邀前来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讲授知识产权法)。他告诉我说:“经济法这个概念的确有人提出过,但主要集中在前苏联东欧国家,而且这部分人的数量甚少。从历史上看,经济法显然属于国家集权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今天,在俄国已经没有什么人再研究经济法了。在今天俄罗斯的法学家们看来,普通的民法和商事法律的集合已经足以囊括经济活动中的全部规则。无论如何,在LA W前面冠以E CO-NOMIC这么大的概念,是一件非常令人疑惑不解的事情。”

在欧美和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制定有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学院的学生在读完民法(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法等)、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课程后,可以将反垄断法、破产法、海商法、公司法、合伙法、房地产法、证券法、税法、银行法、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国际贸易法等作为单项选修课并要求学生在毕业时修满规定的学分。几乎没有人刻意将这些选修课拼凑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用来专门办学和招生。有人考证说,德国是所谓经济法的‘发源地,。据在德国的法律学者介绍,大半个世纪以来,在德国法律界没有出版过任何有关经济法的书籍和论文。经济法在德国早已销声匿迹。

有人会争辩说,经济法这个名称本身就是个创新。外国人没有的东西我们可以有。其实,创新这个词,只是从现代科技主义中引申出来的原旨性概念。如果非要把经济法引进到一向以保守稳健而引人信赖的法律科学中,我们还是要追问:这一切是出自于法律学科体系本身原创的真实需求?还是人为雕凿的学术摆设?有趣的是,我在海外遇到的几位毕业于国内经济法专业的留学生,他们大多不太愿意和外国学人谈起经济法这个专业名称,他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告诉人们,自己的专业是民商法(Civil Law or Business Law) 因为他们实在有些担心,"Economic Law”或“Laws for Economy”这些字眼会让中国以外的人们听不懂或产生误解。最近,在TOT00法律青年论坛网站上,还看到一个留学生因为“经济法”这个称谓在海外求学时遇到了麻烦,从美国发来一个向国内网友紧急求问的帖子。

    最近,我在网络上用百度和GOOGLE两个最著名的搜索工具对“经济法”和“Economic Law”这两个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发现:通过GOOGLE搜索,几乎没有找到对应的英文“Economic Law”的概念。只有相近的词条,如Economic and law等。有位天主教教父在文章里用了“Economic Law”的概念,但他指的是“经济原理”,而不是经济法。

    今天,我们大致可以相信,在世界范围内,经济法教研领域的从业人员主要都聚集在中国大陆。其中不乏执著而刻苦之士。他们中间有人断言,中国的经济法研究极有可能是中国法律界未来对世界法学最具贡献的部分。这种可能性或许不应排除,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自从前苏联东欧发生巨变后,中国经济法这个概念以及学科,就已经基本上和所谓“世界法学”脱轨了。

后来,伶柔先生一直主张将经济法作为一个学科来看待的观点,是合乎情理的。真理本应越辩越明。无论任何一种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都值得在一定的范围内继续研究和探讨。不过,在我们中国,学术争辩的胜负也往往会触动某一方的“奶酪”。因此,为了维持“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即便是彼此言不由衷,也不妨先达成某种语焉不详或心照不宣的默契。这么多年过去了,“不争论”这个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似乎也已经渗透到了此类学术领域之中。问题在于:像这样一个涉及法学教育实践的问题,是否也需要如同某类重大历史和原则问题一样,将来留给后人和历史去做评估?

    问题往往并不像人们想的那么简单。以我平凡的想象力判断,经济法面临的难题仍会持续无解。这个难题,不仅仅将继续困扰那些执著刻苦的研究者和教学者,还将继续困扰着那些最初仰视它的学生们。据统计,全国历年招收的经济法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为数庞大、蔚为壮观。我们是不是可以顺便问一句,对于这样一个已经和国际不‘接轨”的、一直存有重大争议的学科,如此大规模地招生,是否值得三思而后行?

在国际投资领域,经常会遇到一个英美侵权法的术语:Due Diligence。直到今天,人们也很难为它找到一个简明恰当的中文译名。其中的涵义可以是,为了避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尽到一个合理、审慎的人应当尽到的义务。依循这样的规则,当我们的经济法专业在招生时,是否向考生们透露过:你们进入大学后所冠名的这个专业,是一个目前与“国际”尚未来得及“接轨”的专业;是一个在专业名称上可能引起误解的称谓。如果以“合理、审慎的态度”将这些信息透露给考生后,情况会怎么样呢?反过来说,如果我们隐瞒这些信息,情况又会怎样呢?眼下,我们还无法对此后果做出预见和评估。

    今后,经济法的难题将依旧是一份需要众人指点迷津的“考卷,经济法这个学科以及概念的命运,将来是“功成身退”,还是“勇往直前”,人们还将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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