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15925103626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法考: 精品课程    法考公告    法治资讯    动态信息    案例分析    司考方法    法律法规    博文精汇    图书介绍    简章专区    
司考方法
司法考试刑法:抢劫罪八大法定刑升格条件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11-18    字体:

        上律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考点解读之处分原则,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1.入户抢劫

  (1)“户”是指家庭住所。根据司法解释,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户”;商店不算是“户”。

  (2)必须带着实施财产犯罪的目的入户。

  第一,根据司法解释,入户盗窃时,为了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的同时,也属于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但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3)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4)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家庭住所)。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要求具有公共性和运营性。承载特定范围乘客的校车、厂车不属于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注意:小型出租轿车也不属于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这是因为小型出租轿车空间小、乘客少,抢劫时不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抢劫对象须是经营资金。仅仅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不属于“抢劫银行”;抢劫银行大厅储户身上的现金,也不属于“抢劫银行”。

  (2)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这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成立条件:必须是抢劫行为本身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所谓

  抢劫行为,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的暴力和取财行为。

  第一,不能评价为抢劫行为的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不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或死

  亡。对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需独立评价。

  第二,抢劫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此,可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

  断。

  第三,由于抢劫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完全可能是故意所为。

  因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5.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包括交警冒充防爆警察、军人冒充警察的情形。

  (2)真警察抢劫,能否按照“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论处?

  否定说的理由:将真警察抢劫解释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属于类推解释。

  肯定说的理由:“冒充”包括假冒和充当。假冒警察是指假警察抢劫,充当是指真警察

  抢劫。这是扩大解释,而且符合当然解释原理。

  6.持枪抢劫

  (1)枪须是真枪,但不要求实弹。不能是仿真枪,但可以是空枪。

  (2)枪须向被害人使用或显示。如果仅仅携带而抢夺,根据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抢劫的规

  定,以抢劫罪论处,但不认定为持枪抢劫。

  7.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考点】司法考试考点选取中          下一篇文章:司法考试通关6大教训总结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15925103626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2024047134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