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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诉讼法: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11-6    字体:大 中 小

1、法定代理人。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集训宁行政诉讼的人。条件:被代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侵权或者监护关系。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可以代理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仍然是当事人。消灭的情况: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恢复正常,重新具有行为能力;代理人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合法解除。

2、指定代理人。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条件: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责任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法院依职权指定,无需被指定人同意。被指定人是法定代理人为全权代理,是其他人,权限由法院明确。消灭的情况:案件终结;被代理人产生或者恢复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权。

3、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委托代理权及于委托人授权产生,委托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有关代理权限事宜应在委托书中载明。

委托代理人包括五种:律师、原告或第三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社会团体作为诉讼代理人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色。其中法网师作为代理人依据法律享有特殊的权限,可以查阅本案资料,包括庭审和庭外材料,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消灭的情形:诉讼终结;委托人解除委托;受委托人辞去委托;当事人、第三人死亡或更换;受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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