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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辅导: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及刑期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8-20    字体:

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及刑期

  1.适用:

  (1)应当附加:①死刑无期;②国安罪;

  (2)可以附加: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重伤害、重大盗窃、抢劫、绑架等;

  【例】对下列哪种情形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多选)【BD】

  A.甲犯盗窃罪数额巨大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B.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C.丙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D.甲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2.执行,在主刑执行时即执行,刑期计算,主刑执行完毕。

  3.在剥权执行期间因再次犯罪被定罪处罚的,如何计算该剥权刑期?

  (1)自新罪主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此“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指,

  ①在先行羁押的场合,从先行羁押之日起“停止计算”;

  ②在判决前未予羁押的场合,自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停止计算”。

  (2)待新罪之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前罪剩余的剥权刑期。

  (3)前罪剥权的效力施于新罪主刑执行期间。

  【例】甲因为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于2005年1月5日刑满释放,其附加剥权3年开始起算执行。甲2006年1月5日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8月5日被一审判决5年徒刑。甲属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情况。如何处理?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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