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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之行政法:行政主体部门复习提要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7-31    字体:

 本章主要是对行政主体的阐述。考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行政主体考点理论性强,种类繁多。在司法考试的案例题中,做对题目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找准行政主体。毫不夸张地说,把行政主体学好了,行政法的复习备考就完成了一大半。其实,行政主体并不是高深莫测,它既是行政许可中的许可机关,行政处罚中的处罚机关,行政强制中的强制机关,也是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和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考生应当从行政主体的资格入手,了解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种类及其关系,同时比较掌握行政机关与被授权组织,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与临时组建机构。

 

  关于行政主体的类型,可以简单总结如下三类:第一类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即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关。此类机关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要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皆可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类为授权性行政主体,即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此类组织机构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在于是否取得了法律法规的授权。其中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还要考量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越权,是幅度越权还是种类越权。第三类为非行政主体,即组建机构和受委托机关组织。此类组织机构受人之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只能以委托机关或组建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作为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及其在地方各级行政主体中的体现和应用是考生深入领会行政法专业知识和提升自己行政法学素养的一道门槛、一个抓手。在你能够深谙双重领导和垂直管辖,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等名词的含义,并能加以熟练判断时,你就已经基本掌握了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标准。本章的考点相对集中,例如每年必考的知识点有: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国务院六个组成机构、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公务员的聘任、交流、回避、处分、离职和申诉。本章在此前司考中,仅《公务员法》就考了19题共28分,其他考点也不在少数。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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