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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7-30    字体:

精选之《民法》: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含义。

 

  流通物,是指该物可以在民事主体间自由地流转,自由地转移所有权。

 

  限制流通物,是指该物只能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这种流转,还要受到行政程序的控制。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铁轨等为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该物在民事主体之间不能采用民法方法流转。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赃物、走私物品、黄色刊物、黄色音像制品、禁止生产的物品等是禁止流通物。

 

  2区分的意义。

 

  流通物可以被民事主体自由地转让,能够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合同的标的物,成为合意之债的标的物。

 

  限制流通物的转让,在主体范围上受到限制,如金银的原材料只能出售给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即限制流通物只能作为特定主体之间合同的标的物。

 

  禁止流通物,不能采用民法的方法转让。如土地的所有权,只能采取征收等方法转移所有权。

 

  提问:某甲将盗窃物卖给某乙,某乙不能善意取得。若某乙又转卖给某丙,某丙能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解析:不能。因为盗窃物是禁止流通物。如果把盗窃物的善意取得作为一般规则的话,就会在客观上鼓励盗窃行为。盗窃物不能善意取得,有一个例外,就是在公开交易市场出售,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这样做是为了维护人们对市场的信任。在公开交易市场出售是禁止流通物转化为流通物的一种途径。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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