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精选之《民法》: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含义。
流通物,是指该物可以在民事主体间自由地流转,自由地转移所有权。
限制流通物,是指该物只能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这种流转,还要受到行政程序的控制。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铁轨等为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该物在民事主体之间不能采用民法方法流转。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赃物、走私物品、黄色刊物、黄色音像制品、禁止生产的物品等是禁止流通物。
2区分的意义。
流通物可以被民事主体自由地转让,能够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合同的标的物,成为合意之债的标的物。
限制流通物的转让,在主体范围上受到限制,如金银的原材料只能出售给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即限制流通物只能作为特定主体之间合同的标的物。
禁止流通物,不能采用民法的方法转让。如土地的所有权,只能采取征收等方法转移所有权。
提问:某甲将盗窃物卖给某乙,某乙不能善意取得。若某乙又转卖给某丙,某丙能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解析:不能。因为盗窃物是禁止流通物。如果把盗窃物的善意取得作为一般规则的话,就会在客观上鼓励盗窃行为。盗窃物不能善意取得,有一个例外,就是在公开交易市场出售,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这样做是为了维护人们对市场的信任。在公开交易市场出售是禁止流通物转化为流通物的一种途径。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2016年法之桥教育省公务 下一篇文章: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7.
相关内容
- 2026年云南省考法检系统模拟法庭控辩面 (2026-3-30)
- 2026年云南省考法检系统模拟法庭控辩面 (2026-3-30)
- 2025年曲靖市麒麟区区属事业单位选调工 (2025-6-23)
- 25年法之桥教育最新省考课程安排 (2025-3-31)
- 2024年云南省公务员面试课程安排 (2024-2-20)
- 法之桥教育最新公考课程安排 (2024-2-20)
- 2024年云南省考课程安排 (2023-9-18)
- 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课程安排 (2023-6-29)
- 2023年云南省考法检系统资格复审公告汇 (2023-4-26)
- 2023年云南省公务员面试课程安排 (202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