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飞地”内犯罪的管辖
“飞地”内犯罪案件的管辖,其记忆方法是:如果“飞地”能够飞回中国,则由最先“着落地”法院管辖;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能够“飞”回来的情况
第一,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不能“飞”回来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2(2011-2-23)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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