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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及应试方法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7-20    字体:
 
 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考不重视原理,司考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其规律最终决定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考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纯理论性的内容难登司考“大雅之堂”。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它主要面对的、甚至是惟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庆幸当初在朋友的指点下, 报了中法网的远程保过班,老师们结合历年真题和典型案例讲解知识点,不仅让我对理论知识有了更直观的认识,还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我的法律思维能力,令我受益匪浅。
 
  在题型方面,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司考的题型主要是选择分析判断题。简单的是选择判断题,较难的则是案例分析。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考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
 
  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小者恒小。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重者恒重。即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轻者恒轻。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
 
  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考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比如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再如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也是命题者的青睐对象。当初我倒是没有为此费心劳神,中法网的老师早就在授课过程当中做了重点提示。
 
  无论什么考试均有共同特点,都是对考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一种检验。所以,我认为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最重要的。基础知识掌握好,怎么考都不怕。命题人出题的时候,也同样是把一个知识点贯穿到一个选择题或案例当中去,用一种隐蔽的方法表现出来,迷惑考生去产生一种判断上的错误,从而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如果考生掌握的很好,无论怎样隐蔽,考生都可以将知识点找出来,判断出来,并能够将知识点应用于具体案情。如果考生掌握的不好,那么就可能判断不出来,或者知道概念却无法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去。
 
  面对司法考试,掌握命题规律并不必然等于成功,尚需朋友们的辛勤汗水和不懈努力。祝大家2014年司法考试马到功成!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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