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
司考民事诉讼法名师点睛(杨秀清):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2012/三/44)
1、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实行独任制;2、实行一审终审,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2009/三/49)
1、申诉处理前置;2、起诉人起诉,并且对起诉人无限制;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三、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案件
1、公告是必经程序;
2、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当事人资格问题;
宣告死亡:身份关系消灭,但该公民重新出现后,其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完全取决于其配偶是否再婚。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鉴定是必经程序;
2、确定代理人:近亲属之中,申请人之外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2012/三/84)
发布认领财产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194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196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197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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