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辅导:
56条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1、条件
2、特点:第一、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第二、属于一种特殊、非通常的救济机制;第三、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目的的诉讼程序;第四、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3、审理:适用普通程序。
4、救济:上诉。
5、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共同之处: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已经生效法原法律文书,保护权利人利益。
区别之处:启动再审的案外人的范围要大于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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