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复习:
一、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包括四种情况:
(一)侵害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被害人的可分性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三)自诉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自诉与反诉的可分性
自诉人撤回自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
(二)和解、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例1】(2011-2-72)关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和解和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
B.和解和调解都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C.和解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D.对于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或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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