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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第12题答题及解析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6-27    字体:

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抽逃出资罪

 

  D.无罪

 

  【答案】D

 

  【考点】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解析】CD项: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借钱出资合法,先有甲乙的自然人借贷关系,之后再成立法人借贷关系,A公司合法借贷给B公司也合法,因此不存在抽逃情形,故甲的行为无罪,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因此,D项正确,C项错误。

 

  A项:根据《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甲虽是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的A公司,但其为真实的出资,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已实际出资,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出资罪。因此,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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