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答案】D
【考点】抢劫罪
【解析】D项:本题的考点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和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本题中甲的行为已经完整实现了《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规定的抢劫行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而且对应了第七项持枪抢劫这一加重犯。故D项正确。
A项: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认定入户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户的范围需要具备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暴力和暴力胁迫必须发生在户内。根据A项的表述,很难看出小超市对店员乙而言具有家庭生活的内容,故条件不足,所以A项错误。
BC项: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情形之一;而既遂和未遂是犯罪形态上的区分,加重犯同样存在着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即分则中的加重情形仍旧要受到总则中犯罪停止形态的统领。针对题中的情况,如果甲在持枪抢劫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的,仍旧构成抢劫罪(中止),故B、C项认为一律构成犯罪既遂和不区分既遂未遂的观点不正确。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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