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15925103626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法考: 精品课程    法考公告    法治资讯    动态信息    案例分析    司考方法    法律法规    博文精汇    图书介绍    简章专区    
精品课程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第6题答题技巧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6-19    字体:

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答案】D

 

  【考点】犯罪故意

 

  【解析】D项:甲对丙客观上具有诈骗的行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使丙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两者具有因果关系;甲对丙主观上也具有诈骗的故意,因为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三万元,即丙实际支付的对价,三万元全部既遂。所以D项错误。

 

  A项:犯罪故意包含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的内容包括有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对盗窃行为列举,其中包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对于甲的行为,如果主观认识因素上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就是对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错误,而数额较大又是本罪客观构成中的必要条件,故甲不成立盗窃罪。所以A项正确。

 

  BC项:甲的盗窃行为由于欠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故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其后的处分行为侵犯了另一个独立的法益,即对乙实施了诈骗,后续的诈骗行为并不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所以BC项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D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2016年法之桥教育省公务          下一篇文章: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6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15925103626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2024047134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