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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5-29    字体: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1、“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2、“一国两制”的构想最初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

 

  3、宪法依据:现行《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理论构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二)特别行政区的特点:(1)“一国两制”。(2)高度自治。(3)当地人管理。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四)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5、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

 

  (五)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与配合。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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