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制度(68条)
1、定义: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
注意:立功行为的本质必须与预防、查获和制裁犯罪有关,如犯罪人犯罪后向贫困地区捐款500万的,不能视为立功。时间只要是犯罪后即可,不需要必须“到案后”。
2、立功行为的具体认定:
(1)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嫌疑人的,构成立功。
(2)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在行为时不具有责任能力的,或者并没有故意与过失,而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也构成立功。
(3)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的行为没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犯罪数额的,仍构成立功。
(4)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的,或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均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行为,或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不构成立功。
(6)揭发他人实施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应认定为立功。
(7)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原本不是行为人掌握,行为人的亲友(司法工作人员等除外)先前告知行为人,后来由行为人揭发或提供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8)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9)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0)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注意: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认定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
(5)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 ,或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3、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共同犯罪立功,指引、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交代同案人员共同犯罪以外的事实。
4、自首与立功的竞合
第一、如果如实供述的内容,超出了自首的要求,另外再构成立功,应同时认定为自首与立功。如甲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甲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与行为,司法机关只能认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持有毒品的时间、数量、品种、并说明毒品是从他人那里购买的,即使没有说明贩卖者为乙,也应认定甲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若甲继续向司法机关说明毒品是从乙购买的,则超过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应另成立立功。
第二,若如实供述的内容,既是自首的表现也是立功的表现,则只能择一认定,选择最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情节。如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向乙行贿和乙收受甲提供的贿赂的事实。则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自首和立功。
5、立功的法律后果
一般自首或者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又自首可以免除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注意:自首并且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免处罚已被刑八废除
实例演练
【2012-2-57】.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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