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之公司的种类
本法所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类。
从学理上可以对公司做如下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略)
2.以股份的转让方式为标准(略)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两合公司。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
我国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虽然其中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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