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命题点:违法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
(1)成立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识,防卫对象,限度条件(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2)特殊问题:防卫装置,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挑拨,斗殴,偶然防卫
注意:警察的职务行为的性质不是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1)成立条件:危险,正在发生,不得已,限度
(2)注意:可引起作为义务,生命交换以责任中的期待可能性阻却
注意:案例,绑架犯甲绑架了乙的儿子,命令乙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乙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银行职员丙在反抗中将乙打成重伤。
问:乙丙的行为性质可能出现哪几种情形?(模拟性命题)
1、 若乙有不抢劫银行的其他选择 客观违法(不符合“不得已”)
2、 若乙没有抢劫银行之外的其他选择 客观合法
3、 若丙不知道真相 假想防卫
4、 若丙知道真相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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