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15925103626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法考: 精品课程    法考公告    法治资讯    动态信息    案例分析    司考方法    法律法规    博文精汇    图书介绍    简章专区    
精品课程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复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4-28    字体: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命题点:违法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

  (1)成立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识,防卫对象,限度条件(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2)特殊问题:防卫装置,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挑拨,斗殴,偶然防卫

  注意:警察的职务行为的性质不是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1)成立条件:危险,正在发生,不得已,限度

  (2)注意:可引起作为义务,生命交换以责任中的期待可能性阻却

  注意:案例,绑架犯甲绑架了乙的儿子,命令乙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乙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银行职员丙在反抗中将乙打成重伤。

  问:乙丙的行为性质可能出现哪几种情形?(模拟性命题)

  1、   若乙有不抢劫银行的其他选择       客观违法(不符合“不得已”)

  2、   若乙没有抢劫银行之外的其他选择   客观合法

  3、   若丙不知道真相                   假想防卫

  4、   若丙知道真相                     紧急避险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不得当作商标加以使用的情形          下一篇文章:法本生60天过司考的经验总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15925103626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2024047134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