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复习之监护人的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担任监护人。
(4)父母离婚后不影响监护关系
(5)父母离婚后,被监护人侵害他人的权利的由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即在与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承担时有另一方承担所剩余的部分。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成年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谁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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