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复习之物件致人损害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1、归责原则:此种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侵权责任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对于损害事实没有过错而免责。
2、责任承担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种情形不是由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这是与原有法律完全不同的规定。
(二)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悬挂物或搁置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三)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四)其他情形
1、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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