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15925103626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法考: 精品课程    法考公告    法治资讯    动态信息    案例分析    司考方法    法律法规    博文精汇    图书介绍    简章专区    
精品课程
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4-22    字体: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各法院对高空坠物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社会各界争议不断,理论界对高空抛物责任承担也存在不同观点。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有了统一的裁量标准,但法学界的争议并未停止。笔者从三个典型案例入手,重点讨论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一、案情介绍及问题

  案例一。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庆市民郝某被对面楼房窗户里飞出的烟灰缸砸中,住院治疗112天,用去医药费8万多元。公安机关经过现场侦查,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但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郝某把重庆某开发有限公司及24名住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郝某对于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2001年6月20日,济南市的孟大娘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后死亡,因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家人将二楼以上15户居民全部告上法院。一审法院以无法确认加害人为由驳回诉讼。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三。2011年11月12日,鲁女士背着3岁的女儿花花经过一条巷子时,被下坠的砧板击中了花花的头部。经警方勘查和鉴定,发现已经摔成三半的砧板在2楼阳台顶部留下木屑,在3楼阳台顶部砸出一个凹点,在7楼708房外侧有一根排水管,该处悬挂一只鸡笼,鸡笼上有一个“U”形铁钩,铁钩恰巧与一块砧板上的孔痕吻合。一审法院认定马某夫妇是708房的租住管理人,应该对砧板坠落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2.24万元。马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相似的行为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确让人很难理解。对于案例一,渝中区法院负责人介绍说,他们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有一些可供参考的案例。对于案例二,市中区法院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要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明确,而本案无法确定菜板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故只能够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例三中公安机关查实砧板系7楼708房外处坠落,故708房的租住管理人应承担责任。三个案例的不同判决结果正是由于举证责任的不同造成的。

  二、对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同意见

  对于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行为中能够确定致害人,则可依《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实践中发生的事件往往无法确定致害人,仅存在一个具体的范围,抛物人为其中一人或数人,而无法进一步明确,就可以依《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即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在此之前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4条、《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如不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就应当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虽延续了之前规定的原则,但在具体表述上将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改为补偿。因无法证明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补偿”这一表述更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法律地位。

  在这类特殊侵权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原告的举证责任而言,其应当就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就被告的举证责任而言,根据“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此规定一经出台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了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该条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不合理,道理很简单,就像刑法中让犯罪嫌疑人自证无罪一样,其可能性较低。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人证明没有实施抛物行为,违背了未发生的事实无法证明的证据法原理。推定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违背了违法行为不能推定的侵权法原理。“可能加害者”如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将“连坐”,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无辜者连坐”制度,是我国立法的历史性倒退。一种意见认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楼上所有住户来说不公平,其违背了证明原理。“谁主张,谁举证”,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在受害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强加于可能加害方,而且要求其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完全颠覆了证据学上的“证有不证无”、“证真不证伪”的基本原理。所以其他没有实施致害行为的住户不应成为过错责任的承担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原告无法证明谁是具体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其主张就不能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和束手无策,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高要求,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自己承担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因为这样的高空落下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 每一个在建筑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法院裁决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裁判结果的统一。《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针对同样的事实,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裁判结果完全不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造成了每起案件均提起上诉、申诉及信访!重庆烟灰缸案件一审后,大多数被告均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即使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仍有绝大多数被告提起申诉。济南菜板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原告仍在信访。《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此类案件,至今尚未听说有缠诉事情发生。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第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第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

  第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总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所有人就其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不存在过错,如事发时家中没人等负举证责任,免除了对受害人过分的要求,能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不得当作商标加以使用的情形          下一篇文章:云南公务员法检面试资料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15925103626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2024047134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