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15925103626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法考: 精品课程    法考公告    法治资讯    动态信息    案例分析    司考方法    法律法规    博文精汇    图书介绍    简章专区    
精品课程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复习之票据权利的取得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4-20    字体:

 票据权利的取得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该原则意味着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否则不享有票据权利。(第10条第2款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对价”原则的例外:税收、继承、赠与。见《票据法》第11条,第11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注意:该条中“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是和票据抗辩的延续相联系的规定,请与下文“票据抗辩”一同掌握。)

  3.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票据法上的合法手段为“背书”)

  4.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不得当作商标加以使用的情形          下一篇文章:2014云南公务员面试中怎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15925103626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2024047134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