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复习之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该原则意味着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否则不享有票据权利。(第10条第2款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对价”原则的例外:税收、继承、赠与。见《票据法》第11条,第11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注意:该条中“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是和票据抗辩的延续相联系的规定,请与下文“票据抗辩”一同掌握。)
3.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票据法上的合法手段为“背书”)
4.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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