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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考点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4-19    字体:

  票据权利的瑕疵,主要包括票据伪造、变造、更改、涂销等行为。

  (一)伪造变造的法律责任

  【法条】

  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14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二)票据的更改和涂销

  1.票据的更改。根据本法第9条更改事项不同,后果有差异.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

  2.票据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者其他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一般了解)

  (1)权利人故意所为票据涂销行为,其实质是票据内容的更改。涂销的事项若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其后果为票据无效。

  (2)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其未涂销时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

  (3)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

  【例题】(2012-3-74)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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