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复习: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命题点:犯罪停止形态
1、犯罪预备: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预备行为;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常见情形有: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跟踪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
2、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一个具体犯罪行为的起点是其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但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
判断“着手”的形式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实质标准是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故而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例如,盗窃罪的着手标准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2)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特定结果,而非任何一种结果。
如,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是死亡,而不是伤害。伤害结果是故意伤害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但不是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发生的危害结果。
如,盗窃罪(包括要求数额较大的其他犯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是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果行为人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要求,不成立盗窃罪既遂(可能成立盗窃罪未遂)。刑法修正案八所增加的新型的盗窃行为模式得逞的内容均是以盗窃到一定的财物。
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客观上有无法益侵犯的可能性,花衣男人案,入女生宿舍案。
3、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3)中止的客观性
其一,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例如,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瞄了很久也没瞄准,在还能继续开枪射杀的情况下,感觉此生无一成功之事,叹息一声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其二、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实行终了的中止)。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4)中止行为造成损害的认定,是否存在损害以有无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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