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15925103626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法考: 精品课程    法考公告    法治资讯    动态信息    案例分析    司考方法    法律法规    博文精汇    图书介绍    简章专区    
精品课程
《经济法》考点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4-2    字体:

  

  反垄断法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情形。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滥用这种地位的可能性,其相对于其他经营者更容易从事违法行为,因而反垄断法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关照”——监督、控制。

  《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考虑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判断。

  《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3.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如果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3答案:AD。 (2011/三/64)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云南公务员考试常识-连载          下一篇文章:商标使用权纠纷案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15925103626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2024047134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