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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方法
司法考试要知己知彼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4-2    字体: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应先了解司考,了解司考,是为了把握司考。是考生适应考试,不是考试适应考生。先了解好司法考试是怎么考的,你就怎么复习,这样你胜利的系数就增加了。探究司考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考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 现在就跟大家一起揭密2014年司法考试如何备考。

  与高等教育考试偏重于原理测试不同,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考不重视原理,特别从2012年的司考试题来看,理论的考察会延续,这样才能考出水平。司考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这其中的融会贯通也尤其重要。其规律最终取决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考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考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2)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它主要面对的、甚至是惟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在题型方面,无论怎么改革,选择,案例,分析,论述都是必备的。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

  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中法网的老师通过分析发现: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考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比如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当年政策焦点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再如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也是命题者的青睐对象,近年来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讨论和争议也在今年试题中有所体现。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

  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可以归纳为: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重者恒重。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上述归纳反映出的命题的恒定性或重复性,正是司考本性的表现或折射。

  只有找出问题的症结,抓住问题的关键,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基于以上种种认识,我们根据司法考试的本质做深入探讨,归根到底,就是希望能帮助同学们轻松、快乐的通过司法考试。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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