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命题点:共同犯罪及共犯人
1、 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下共同犯罪是一种共同违法形态。
2、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即在“行为”方面,只要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主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乙教唆甲盗窃,但甲实施了抢劫行为。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抢劫罪的共犯,但对乙只判处故意伤害致死或者盗窃罪的刑罚。该学说的缺陷扩大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而且导致刑罚与罪名的分离。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故意(具有重合性质),便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的,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数罪);再如,乙教唆甲盗窃,但甲实施了抢劫行为的,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抢劫罪(不成立数罪)。
注意:行为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结论绝大部分是一样的,但分析的过程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3、共犯的成立条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
4、共犯人:
其一,主犯、从犯、胁从犯、首要分子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
其二,帮助犯的理解,心理的帮助和物理的帮助。
其三,教唆犯的认定、刑事责任及其与间接正犯的区分,教唆未遂的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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