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
信息公开
1. 主管部门
(1)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2)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 工作机构
注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设置范围: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了解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第4条第2款)。
3. 信息公开的承担主体(第17条)
(1)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3)总结为: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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