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侵权责任法名师点睛(隋彭生):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所谓“同命同价”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7条)。“同命同价”不是严格的法学术语,只是打个比喻。
(二)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
提问:法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下列权利被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一,人格权;
其二,身份权(监护权、配偶权);
其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权;
其四,死者近亲属的特定权利。
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具有严重后果。
精神抚慰金的转让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8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该款确定两类请求赔偿权利人:一是受害人本人;二是死者近亲属(亲属权被侵犯)。该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这里要注意区分受害人死前本人的精神损害与近亲属本人的精神损害。
(三)财产损害赔偿
1.财产损失确定的时间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权责任法》第19条)。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确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侵权责任法》第20条)。
例:一楼饭店油烟污染楼上住户,污染对住户造成了隐性损害,是否只能请求停止侵害,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是否可以适用本条“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来请求赔偿?
(四)赔偿费用的支付
定期金(与一次性给付相对应)。
有三个例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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