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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老师:“三要件论”不同于“四要件论”之处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3-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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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老师:“三要件论”不同于“四要件论”之处

同学们相互转发哦!也许你的朋友正在为这个问题而在某个角落里苦,对你来说之事举手之劳,但影响的可能是你的小伙伴2014年司考的成败哦!昆明法之桥与司考的同学携手同行,为你的司考一路护航! 

“三要件论”不同于“四要件论”之处:1、分则刑罚法规(条文)为依托的狭义构成要件概念

  (1)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划分为①客观·②主观要素例:《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缓考多选)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BCD】构成要件要素划分。A是主观要素。 (3)还划分:记述要素·规范要素,成文要素·不成文要素2、狭义的故意:具体罪之“构成要件故意”

  X罪之故意内容为:对自己实施之该当X罪之构成要件客观要素行为的明知。(1)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单选)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D]D错3.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

  B.  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2009/2/13)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4、该当构成要件·违法性(不法)与有责性(责任)可“分离”评价有责性,指对自己违法行为应受谴责。有责性评价与不法评价可分离

  例1试题: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1)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例2、2012年试题.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单选)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甲不具备责任年龄(有责性)不成立犯罪,但不影响乙构成甲(不法行为)的共犯。也即成立“共同犯罪”,只需要共犯人具备“构成要件·违法”二要件即可,不以在有责性上共同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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