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司考民诉法名师点睛(杨秀清):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要件——一切人
2、主观要件——故意
3、后果要件——妨害了民事诉讼
4、时间要件——诉讼过程中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拘传:109条
1、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必须到庭的被告与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的被告见《若干意见》第112条
2、拘传、罚款和拘留的适用应当由院长批准
(二)罚款与拘留
1、罚款数额的提高:第115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对同一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意见118条与119条)
三、恶意诉讼与恶意逃避履行债务
1、恶意诉讼
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恶意逃避履行义务
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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